Pat Chu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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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政 策 声 明 是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《1995 年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- 第 486 章 ( 「 条 例 」 ) , 为 八珍国 际有限公司记 其 附 属 公 司 、 联 营 公 司 及 关 联 公 司 (以 下 统 称「 本 公 司 」) 就 其 责 任 及 政 策 提 供 资 料 。

虽 然 此 政 策 特 别 列 出 有 关 本 公 司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例 下 应 负 的 责 任 , 本 公 司 相 信 条 例 中 保 护 个 人 资 料 的 原 则 与 世 界 各 地 有 关 法 例 是 相 同 的 。 因 此 ,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, 本 公 司 在 世 界 各 地 会 执 行 这 些 原 则 及 此 处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。

当 公 司 的 运 作 受 制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的 私 隐 法 例 时 , 此 政 策 将 在 可 行 并 与 该 法 例 相 符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。

此 政 策 内 「 个 人 资 料 」 一 词 含 有 条 例 所 解 释 的 意 义 。





本 公 司 政 策

本 公 司 遵 守 条 例 的 责 任 及 要 求 , 属 下 人 员 、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必 须 时 刻 对 公 司 (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) 所 收 集 及 / 或 储 存 及 / 或 传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个 人 资 料 保 密 , 并 妥 善 保 存 。

本 公 司 确 保 所 收 集 及 / 或 储 存 及 / 或 传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个 人 资 料 , 必 须 遵 照 条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及 要 求 处 理 。

倘 若 个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要 求 取 得 及 / 或 修 正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关 于 其 本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, 本 公 司 会 根 据 条 例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方 式 提 供 及 / 或 修 正 上 述 资 料 。





运 作 声 明

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类 别

本 公 司 或 会 要 求 您 提 供 下 列 的 个 人 资 料 , 以 便 就 旗 下 的 服 务 ( 包 括 有 关 的 网 上 服 务 ) 进 行 登 记 及 管 理 。 倘 若 没 有 此 等 资 料 , 便 不 可 能 满 足 您 的 服 务 要 求 。 此 类 资 料 包 括 ( 但 不 限 于 ):

a.      姓 名 ;

b.      联 络 详 情 ,包 括 联 络 人 姓 名 及 电话 号 码 , 或 电 邮 地 址。

在 某 些 情 况 下 , 您 或 需 按 要 求 提 供 若 干 资 料 , 以 改 善 我 们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, 为 您 提 供 切 合 需 要 的 资 讯 类 别 。 在 大 部 分 情 况 下 , 您 可 选 择 不 提 供 此 类 资 料 。 然 而 , 若 有 关 的 服 务 是 按 个 人 所 需 而 设 , 或 产 品 的 供 应 是 需 要 阁 下 提 供 所 有 要 求 的 资 料 , 不 提 供 此 等 资 料 会 令 本 公 司 不 能 提 供 所 需 的 服 务 。 此 类 资 料 包 括 ( 但 不 限 于 ):

a.      年 龄 ;

b.      性 别 ;

c.      薪 金 水 平 及雇 员 资 料 ;

d.      教 育 程 度 及职 业 ;

e.      兴 趣 及 公 余活 动 ;

f.       其 他 有 关 并已 使 用 的 产 品 及 服 务; 及

g.      家 庭 及 家 居统 计 资 料 。

本 公 司 的 网 页 伺 服 器 亦 会 收 集 有 关 您 接 驳 互 联 网 期 间 的 资 料 , 以 不 记 名 方 式 作 为 伺 服 器 使 用 量 的 综 合 统 计 之 用 , 藉 以 加 强 服 务 , 更 能 满 足 到 访 本 公 司 网 页 人 士 的 需 要 及 期 望 。 此 类 资 料 包 括 ( 但 不 限 于 ):

a.      浏 览 器 类 型及 版 别 ;

b.      操 作 系 统 ;及

c.      互 联 网 规 程 (IP) 地 址 及 / 或网 域 名 称 。



个 人 资 料 的 保 存

本 公 司 将 会 根 据 内 部 的 保 存 政 策 , 销 毁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。 此 政 策 指 出 :

a.      个 人 资 料 会保 存 至 达 到 与 收 集 上述 资 料 之 原 来 目 的 ,或 直 接 有 关 之 目 的 为止 ; 除 非 上 述 个 人 资料 可 根 据 任 何 适 用 法规 或 合 约 规 定 须 予 以保 存 ; 及

b.      根 据 上 述 准则 及 本 公 司 的 内 部 程序 , 个 人 资 料 在 特 定的 储 存 期 限 后 便 会 在公 司 的 电 子 、 人 手 及其 他 储 存 系 统 中 被 清洗 。

 

个 人 资 料 的 披 露

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个 人 资 料 将 予 以 保 密 , 然 而 本 公 司 可 在 有 需 要 披 露 此 等 资 料 以 达 到 收 集 此 等 资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与 其 有 关 之 目 的 时 , 向 下 述 人 士 披 露 资 料 :

a.      任 何 附 属 公司 、 控 股 公 司 、 关 联公 司 , 或 由 本 公 司 所持 有 或 与 本 公 司 同 属一 间 控 制 公 司 的 公 司或 联 营 公 司 ;

b.      任 何 代 表 本公 司 , 或 与 本 公 司 联营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, 以达 到 提 供 此 等 资 料 之目 的 , 或 直 接 与 其 有关 之 目 的 ;

c.      有 责 任 为 本公 司 对 上 述 资 料 保 密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公司 , 而 该 人 士 或 公 司有 法 定 的 权 利 取 用 该资 料 ; 以 及

个 人 资 料 也 可 向 根 据 条 例 有 权 取 用 此 等 资 料 的 任 何 人 士 披 露 , 但 他 们 须 证 明 其 取 用 资 料 的 权 利 。 例 如 , 若 法 庭 发 出 指 令 , 要 求 本 公 司 提 供 若 干 客 户 的 资 料 , 本 公 司 便 会 向 法 庭 正 式 委 任 的 人 员 披 露 上 述 资 料 。



将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

本 公 司 在 有 需 要 时 会 审 慎 地 将 若 干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的 地 方 以 达 到 收 集 此 等 资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与 其 有 关 之 目 的 。 该 转 移 会 遵 守 条 例 之 规 定 。



个 人 资 料 的 保 安

载 列 个 人 资 料 的 实 际 记 录 , 在 不 使 用 时 妥 善 存 放 在 上 锁 的 储 存 器 内 。

而 电 脑 数 据 存 放 在 设 有 限 制 进 出 地 方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储 存 媒 体 内 , 取 用 资 料 亦 受 严 格 监 管 。

凡 未 经 管 理 层 正 式 授 权 的 人 士 , 不 得 取 用 记 录 及 数 据 。 有 关 权 利 只 在 「 必 须 知 道 」 的 情 况 下 授 予 , 并 根 据 个 别 人 士 在 公 司 的 职 责 及 受 训 情 况 而 定 。

本 公 司 的 记 录 由 指 定 的 资 料 专 责 人 员 控 制 , 他 们 负 责 确 保 资 料 的 转 移 或 取 用 是 合 法 并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。

本 公 司 可 能 提 出 审 计 记 录 , 以 核 实 更 改 的 数 据 , 并 确 定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。

本 公 司 可 能 设 有 记 录 违 反 事 项 的 程 序 , 以 便 调 查 未 经 授 权 试 图 取 用 资 料 的 行 为 。

在 网 上 传 送 所 收 集 的 敏 感 资 料 时 , 本 公 司 可 能 应 用 SSL 等 编 码 技 术 传 送 。



查 询 及 改 正 个 人 资 料

根 据 条 例规 定 , 个 人 可 有 权:

a.      确 定 本 公 司是 否 持 有 关 于 其 本 人的 个 人 资 料 , 并 ( 如有 者 ) 取 得 该 等 资 料的 副 本 ;

b.      要 求 本 公 司改 正 有 关 于 其 本 人 而不 准 确 的 个 人 资 料 以达 至 使 用 该 资 料 之 目的 ; 以 及

c.      确 定 本 公 司有 关 其 本 人 个 人 资 料的 政 策 及 做 法 , 总 体上 符 合 本 政 策 及 做 法的 规 定 。

个 人 可 以 预 设 的 用 户 名 称 及 个 人 密 码 登 入 行 使 其 权 利

本 公 司 于 信 纳 有 关 取 用 要 求 的 真 确 性 及 有 效 性 后 , 会 尽 力 依 从 该 要 求 , 并 在 条 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予 以 回 覆 。

个 人 可 以 预 设 的 用 户 名 称 及 个 人 密 码 登 入 行 使 改 正 的 权 利

本 公 司 在 信 纳 要 求 改 正 的 真 确 性 及 有 效 性 后 , 会 尽 力 依 从 该 要 求 , 并 在 条 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予 以 回 覆 。



直 销 函 件

根 据 条 例 规 定 , 本 公 司 会 依 从 个 人 的 要 求 , 不 会 将 其 个 人 资 料 作 为 直 销 推 广 之 用 。 若 您 不 想 收 取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函 件 , 请 按 下 列 地 址 致 函 本 公 司 的 私 隐 条 例 事 务 主 任 。



八珍国际 有 限 公 司

香 港 旺角西洋菜街168号503室

电话: 852.2392.6862  传真: 852.2392.1310



所 有 此 等 要 求 , 应 明 确 列 出 有 关 要 求 的 个 人 资 料 详 情, 并 请 明 确 说 明 获 授 权 提 出 上 述 要 求 的 权 力 。

本 公 司 可 将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作 一 般 市 场 业 务 推 广 之 用 , 但 按 上 述 方 式 收 到 另 行 指 示 者 则 除 外 。

关 于 本 公 司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的 联 络 详 情

任 何 有 关 本 公 司 遵 守 条 例 责 任 的 查 询 , 请 致 函 下 列 地 址 :

香 港 旺角西洋菜街168号503室

或 电 邮 至 : kng@patchun.com

( 若 中 、 英 文 版 本 有 歧 异 之 处 , 应 以 英 文 版 为 准 。 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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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is page was last modified on Friday June 09,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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